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有效期|0|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无|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无|
|投标保证金金额|(略)
人民币|
|控制价(最高限价)|0元
人民币|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一(适用于技术标明标)|
|开标时间|无|
|开标地点|无|
|开标方式|无|
|资格审查方式|无|
|答疑澄清时间|无|
|是否延期|无|
|延期后开标时间|无|
|延期后开标地点|无|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1、《资信评标因素表》中“项目负责人创优情况”未勾选纳入评分,资信分值总分为4.75分,请明确该项是否纳入评分。
答:此项未勾选按0.25分满分计入。
2、投标文件中是否需要提供定标资料。
答:见招标文件澄清通知(编号:(略))问题2回复。
3、招标公告3.13-3.17是否需要提供截图证明。
答:见招标文件澄清通知(编号:(略))问题1回复。
4、对于人员社保是否有打印时间要求。
答:打印时间不作要求,但提供的社保材料应满足招标文件对社保缴纳月份的要求。
5、是否需要提供社保验真途径。
答:不需要。
6、“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浙备案手续”是否提交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截图(设计单位)及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截图(施工单位)即可。
答:是的。承担设计任务的单位提供“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提供“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的备案截图;如投标人为未非联合体单位,应分别提供“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的备案截图。
7、答疑一: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1.11款
“投标人拟分包的工作”
勾选为不允许;但合同文本专用条款
4.5
条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在事先征得发包人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允许将一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程分包;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进行分包。”上述两处文件约定存在矛盾,现提请答疑明确:本项目工程是否允许分包;如允许分包,则分包范围、分包前置条件是否以合同专用条款
4.5
条约定为准。
答:以合同专用条款
4.5
条约定为准。
8、答疑二:合同文本约定本项目为总价合同,专用条款
14.1
合同价格形式载明:“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包干。”
现提请答疑明确:本项目最终结算阶段,除合同明确约定的价款调整情形以外,是否以经审核的预算书作为本项目最终合同包干总价;对应清单范围内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是否均不再予以调整?
答:经审核的预算书将作为工程进度款审核支付的依据,不作为本项目最终合同包干总价;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13
条变更和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详见招标文件第114页“第13条
变更与调整”、第121页“第14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等条款。
9、答疑三:本项目为EPC总承包项目,本次发布的招标控制价及招标清单未提供软件版文件。现提请答疑明确:投标阶段是否无需上传由广联达、品茗等计价软件编制的商务报价电子版本;仅需在招标清单内填报综合单价及合价,完成盖章后上传PDF格式商务报价文件,是否即满足投标文件递交要求?
答:投标人可依据招标清单采用计价软件编制商务报价清单,也可直接在招标清单上填报相应价格进行报价,完成盖章后上传PDF格式商务报价文件。
10、答疑四:安全文明施工费属于不可竞争费用。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中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为(略).(略),取费基数为工程费的
1.5%,即按设备购置费与建筑安装工程费之和的
1.5%
计取。现提请答疑明确: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是直接按控制价给定金额(略).(略)填报;还是按投标人自身投标工程费(设备购置费
+
建筑安装工程费)的
1.5%
自行计算计取;亦或是允许采用其他计取比例?
答:按投标人自身投标工程费(设备购置费
+
建筑安装工程费)的
1.5%
自行计算计取。
11、本项目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要联合体各方提供还是只需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供即可?
答:见招标文件澄清通知(编号:A3300000090003540001001cq003)问题5回复。
12、资信业绩评分要求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请问其他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报告或其它五方盖章的竣工验收资料)可否替代。
答:见招标文件澄清通知(编号:A3300000090003540001001cq003)问题1回复和招标文件澄清通知(编号:(略))问题9回复。
13、类似工程业绩-人员业绩:证明材料: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省级及以上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对应项目业绩的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信息网页截图及查询网址。上述证明材料缺一不可,并能体现项目类型、项目规模、负责人姓名等评审因素,建筑面积以竣工备案表为准,否则不予得分】,因各地区竣工验收备案表格式不同,存在部分无法体现负责人姓名,是否可以增加提供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作为佐证资料?
答:不可以,具体详见招标文件澄清通知(编号:(略))问题20回复。
14、关于拟派项目负责人、拟派施工负责人、拟派设计负责人年龄加分的提疑:招标文件P65【第三章评标定标办法资信标评审因素表】中设置:投标人拟投入人员满足招标文件《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的前提下,拟派项目负责人、拟派施工负责人、拟派设计负责人执业资格和职称情况:所提供的满足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注册证书取得年限达到10年(含)以上的,每人得0.1分,5年(含)以上≤注册证书取得年限<10年的,每人得0.05分,最多得0.3分;若上述得分人员年龄≤55周岁的每人加0.1分,最多得0.3分。本项总计最多得0.6分。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该年龄加分条款,与本
EPC
项目履约能力没有必然关联,属于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评审因素,变相排斥执业经验丰富、职称达标但年龄超过
55
周岁的优秀技术人员,缩小潜在投标人竞争范围,违反招投标公平竞争原则。建议修改本条款。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
15、关于人员业绩的提疑:招标文件P63【第三章评标定标办法资信标评审因素表】人员业绩中其证明;材料为: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省级及以上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对应项目业绩的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信息网页截图及查询网址。上述证明材料缺一不可,并能体现项目类型、项目规模、负责人姓名等评审因素,建筑面积以竣工备案表为准,否则不予得分】
若上述材料中未能体现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等人员信息,提供业主方的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可以?
答:不可以。具体详见招标文件澄清通知(编号:(略))问题20回复。
16、控制价及清单-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清单计价表中,序号3项目编码6-26“采用预制桩”控制价中未体现,且GY6-26定额为“锚具安装
单锚”,与项目名称“采用预制桩”条件不符,是否应为6-29定额,请招标单位明确。
答: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清单计价表中,序号3项目编码6-26为6-29;控制价中,组价按定额6-29套取。
17、本工程创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等级在招标文件的附表中无明确要求,但在P162第二节项目总体要求中安全目标要求按市标化工地施工。请明确本工程创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等级是否有要求?若需创市标化工地,标化工地增加费如何考虑?
答: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需按照市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相关标准进行现场施工管理,但招标文件不要求申报市级(或其他等级)标化工地。标化工地增加费不予计取,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费用按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执行。|
|递交时间|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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