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公共实训基地智能化工程项目更正公告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更正公告
发布时间: 2026-08-28 16:12:12
正文内容

滁州市公共实训基地智能化工程项目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略)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滁州市公共实训基地智能化工程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8月19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质疑事项1:本项目以“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采购方式适用错误。本项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应予以纠正。

事实依据:根据贵单位发布的采购公告及项目相关信息:

(一)本项目为

“滁州市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

(二)本项目拟建设以下智能化子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综合布线及管路系统、机房系统、综合安防系统、公共广播系统、信息发布系统、会议系统等。本项目以设备采购及安装为主,综合布线与系统集成施工为辅。本项目预算金额为(略)。

回复:本项目为智能化工程施工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工程范畴。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6

号)第五条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略)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本项目预算金额(略),未达到施工类项目法定强制招标的规模标准,属于“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竞争性磋商方式适用情形。因此本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合法合规,不存在适用错误的问题。

质疑事项2:项目经理评分项要求同时具备三项不同专业领域的高级证书,属于

“一人多证叠加计分”,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事实依据:本项目磋商文件第四章“评审方法和标准”

2.3.2

“项目经理”评分项中规定:拟派项目经理(资格系统架构设计师;

(2)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

(3)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CISP)证书。每提供

1

个证书得

1分,此项满分

3分。上述三项证书分属三个不同专业领域:系统架构设计师侧重软件系统架构设计与技术架构;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侧重项目管理;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侧重信息安全。三项证书的考核内容、专业技术领域截然不同,将三项不同专业领域的高级证书同时捆绑在同一个项目经理身上进行评分,属于典型的

“一人多证叠加计分”

模式,实质上要求项目经理同时具备多个不同专业方向的深度专业能力。

回复:本项目项目经理评分项属于技术资信评审中的择优加分项,而非资格准入条件,不具备相关证书的供应商仍可正常参与磋商,仅对应项不得分,不构成参与门槛。本项目为多系统集成的智能化工程,项目经理作为项目总负责人,除履行法定的施工管理职责外,还需统筹系统架构设计、项目全周期管理、信息安全管控等技术工作,设置系统架构设计师、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CISP

三类证书评分,与项目技术特点和实际管理需求直接相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实行差别待遇。

质疑事项3:技术负责人评分项要求同时具备三项不同专业方向的证书,属于

“一人多证叠加计分”,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本项目磋商文件第四章

“评审方法和标准”

2.3.2

“技术负责人及实施团队”

评分项中规定:拟派技术负责人(和项目经理不可为同一人)具有以下证书(满分

3分):

(1)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信息系统管理工程师;

(2)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网络工程师;

(3)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信息安全工程师。每提供

1

个证书得

1分,此项满分

3分。上述三项证书分别对应信息系统管理、网络工程和信息安全三个不同专业方向,考核内容和专业领域各不相同,同样属于

“一人多证叠加计分”

模式。

回复:本项目技术负责人评分项属于技术能力择优评价范畴,并非资格门槛。本项目智能化工程涵盖信息系统运维、网络部署、信息安全防护等多个技术维度,技术负责人作为项目技术总牵头人,需具备对应领域的专业能力以保障施工质量与系统稳定性。设置信息系统管理工程师、网络工程师、信息安全工程师三类证书评分,是对技术负责人岗位履职能力的合理评价,与项目技术需求相匹配,不属于不合理条件。

质疑事项4:项目经理与技术负责人合计需同时满足六个不同专业领域证书要求,超出项目实际需要,构成不合理的竞争门槛。

事实依据:综合质疑事项

1

和质疑事项

2

本项目要求:项目经理

1

人需同时具备系统架构设计师、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CISP

三个不同专业领域证书方可获得满分(3分);

技术负责人

1

人需同时具备信息系统管理工程师、网络工程师、信息安全工程师三个不同专业方向证书方可获得满分(3分)。两者合计,一个供应商需要同时拥有具备六个不同专业领域证书的两名关键人员,才能在该评分项中获得满分

6分。

回复:项目经理与技术负责人为项目两个独立的核心岗位,分别承担项目统筹管理与技术总控职责,针对两个岗位分别设置不同专业维度的能力评价,是基于智能化项目多系统、跨领域的实施特点,与项目实际需要相适应。同时相关证书评分均为加分项,而非准入条件,供应商可结合自身人员配置情况参与磋商,不构成强制门槛,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质疑事项5:评分标准忽视法定施工项目经理资质要求,将非施工管理类证书作为评分重点,与工程类项目属性严重不符。

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筑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应当由注册建造师担任。本项目磋商文件在

“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中已明确要求

“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本单位注册的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但在综合评分标准中,与注册建造师及

B

证相关的评分分值却为零,而将大量与施工项目管理无关的计算机软件类、信息安全类证书作为评分重点。

回复:注册建造师资格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是本项目明确设置的资格准入条件,未满足该条件的供应商无法通过资格审查,已在采购文件第一章“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作出强制性规定。评审阶段的评分项是在满足法定准入资格的基础上,对供应商技术能力的择优评价,二者功能定位不同,无需在评分环节重复设置法定资格的分值。本项目为智能化工程,在评分中设置与信息系统技术相关的证书评价,符合项目专业特点,不存在与工程类项目属性不符的问题。

质疑事项6:资格要求中要求提供近几个月的纳税和社保证明,属于变相设置供应商成立年限门槛,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

事实依据:本项目磋商文件第一章

“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中要求供应商提供近几个月的纳税证明和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具体月份以采购文件实际描述为准),作为供应商具备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的资格证明材料。

回复:本项目对供应商“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要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法定条件。要求提供相关缴纳证明材料,是对该法定条件的常规核验方式,采购文件未强制要求提供连续多月的缴纳记录,同时供应商可就自身情况作出书面承诺说明,本项目评分项备注中已明确要求提供相关人员投标前近三个月中任意

1

个月的养老保险证明(含官网在线打印件,证明文件两个月内有效)或投标人提供已为上述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证明的承诺书(格式自拟)。投标人是事业单位的,暂未缴纳社保的,须由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目的是验证拟派人员为供应商本单位在职人员,保障项目团队稳定性,与企业规模、成立年限无关。整体相关要求符合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及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导向。

质疑事项7:本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第三章采购需求第

11

条第三方系统对接要求提出质疑。招标文件中该第三方系统对接要求如下:“④本次建设

“公共广播系统”

须与安徽滁州技师学院新校区现有广播系统对接,实现音源共享、分区统一管控、应急联动广播。⑤本次建设

“信息发布系统”

须与安徽滁州技师学院新校区现有信息发布系统对接,实现统一平台管理、内容同步发布、终端统一控制。”事实依据:经我司市场调研,多家广播及信息发布厂商反馈,广播及信息发布的控制系统仅支持本品牌自家的前端设备接入进行统一管理,如要实现本项目建设的广播系统及信息发布系统的设备与安徽滁州技师学院新校区现有系统为同一品牌,存在明显的排他性和指向性。如果在实训基地建设独立的广播和信息发布系统,实现与安徽滁州技师学院新校区现有系统之间的对接,则需要花费大量资金额外开发定制第三方管理平台,第三方管理平台系统稳定性未经过市场实践验证,存在较高不可控风险,且对于系统调试和运维带来极大的不变,后续实施过程中易产生因为不同品牌系统对接出现的技术问题,而各方供应商相互推诿的情形,从而导致问题难以解决。请核实该要求的合理性及可行性。

回复:本项目采购需求中第三方系统对接要求,是基于项目建成后需与安徽滁州技师学院新校区现有系统实现统一管理、数据互通的实际功能需求,仅约定了对接的功能目标,未指定设备品牌、生产厂家或特定供应商。供应商可采用符合通用通信协议、标准开放接口的设备实现对接,不存在排他性和指向性。该对接要求与项目实际使用场景直接相关,属于合理的技术需求,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质疑事项8:招标文件第四章综合评分中技术资信分的部分评分项的质疑。

该评分分项要求如下:

“项目经理:1.

拟派项目经理(限

1

人)具有以下证书(满分

3分):

(1)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系统架构设计师;

(2)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

(3)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CISP)证书。每提供

1

个证书得

1分,此项满分

3分。注:1)投标文件中提供项目证书扫描件及投标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的投标前近三个月中任意

1

个月的养老保险证明(含官网在线打印件,证明文件两个月内有效),或投标人提供已为项目缴纳养老保险证明的承诺书(格式自拟)。投标人是事业单位的,暂未缴纳社保的,须由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2)中标后本项目拟派项目经理须与投标文件所列项目经理保持一致,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换。技术负责人及实施团队:1.

拟派技术负责人(和项目经理不可为同一人)具有以下证书(满分

3分):

(1)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信息系统管理工程师;

(2)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网络工程师;

(3)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信息安全工程师。每提供

1

个证书得

1分,此项满分

3分。2.

项目实施团队成员(除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外)具有以下证书(满分

8分):

(1)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系统架构设计师;

(2)智能建筑弱电高级工程师;

(3)通信工程高级工程师;

(4)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

(5)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网络工程师;

(6)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

(7)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证(高处作业);

(8)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证(低压电工作业)。每提供

1

个证书得

1分,此项满分

8分。注:1)关于项目实施团队成员若

1

人同时具有多类证书,只计算其中

1

类证书。2)投标文件中提供以上人员证书扫描件及投标人为以上人员缴纳的投标前近三个月中任意

1

个月的养老保险证明(含官网在线打印件,证明文件两个月内有效),或投标人提供已为上述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证明的承诺书(格式自拟)。投标人是事业单位的,暂未缴纳社保的,须由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3)中标后本项目所有拟派人员须与投标文件所列人员保持一致,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换。”

事实依据:

(一)部分证书与智能化工程项目核心需求关联度极低。本项目为智能化工程采购,核心工作内容为系统集成、设备安装调试、网络部署等。然而,评分项中要求的部分证书与上述核心工作关联度极低;“通信工程高级工程师”:

该职称通常与通信网络规划、基站建设等领域相关,与本项目智能化工程采购的核心需求关联度极低。“系统架构设计师”:该证书侧重于大型软件系统架构设计,而本项目核心为设备集成与安装调试,无软件定制开发需求,该证书并非履行合同所必需的技术能力证明。

(二)人员证书评分分项变相设置了与从业人员规模相关的门槛

该评分分项要求投标人提供多达

8

类不同证书的人员(且同一人持有多证不得重复计分),实质上要求投标人必须拥有相当规模的技术人员储备才能获得高分。这属于变相将

“从业人员”

这一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对中小企业构成事实上的歧视。国家财政部在相关答复中已明确指出,不得将从业人员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三)关于相关证书的合法性问题

“智能建筑弱电高级工程师”

以及

“CISP(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

并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法定职业资格。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软考)属于国家职业资格,而“智能建筑弱电高级工程师”不在该目录之内。

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未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为依据颁发或认可的证书,不得作为评审因素。将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证书作为评分项,缺乏合法性基础,且该证书的发证机构、认定标准不统一,严重损害政府采购标准的不公平。

回复:

1.关于证书关联度:本项目智能化工程包含通信管线建设、信息系统架构设计、弱电系统集成等实施内容,通信工程高级工程师、系统架构设计师等证书对应的专业能力,均与项目实施内容直接相关,可有效支撑项目落地,不存在关联度极低的情形。

2.关于变相设置从业人员门槛:相关评分针对的是拟投入本项目的特定岗位人员的技术能力,而非对企业从业人员总规模的要求,供应商可自主调配人员参与本项目,无需达到特定人员规模,不属于将从业人员数量作为评审因素的情形。

3.关于证书合法性: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软考)属于《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法定职业资格;CISP证书是行业内广泛认可的专业能力证明,仅作为择优评审的技术能力参考,并非资格准入条件,符合政府采购评审因素与履约能力相关的原则。删除智能建筑弱电高级工程师证书。

质疑事项9、采购文件对资格审查拟派项目负责人与评审打分项目项目经理人员同一性未予以明确,存在评审歧义。事实依据:

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一章资格条件要求:拟派项目负责人具备机电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及

B

证;第四章评审标准设置项目经理打分项。采购文件未书面明确:资格审查环节的拟派项目负责人与评审打分项中的项目经理是否必须为同一自然人。该条款表述模糊,不同供应商会产生不同理解,将造成评审标准不统一,影响评审公平性。

回复:本项目资格审查环节要求的“拟派项目负责人”与评审打分项中的“项目经理”为同一自然人

统一调整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本单位注册的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

质疑事项

10:工程量清单

UPS

设备项目特征中设置投标阶段需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原件扫描件,条款设置位置不合理,存在限制潜在供应商风险。

回复:删除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UPS主机项目中要求的“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原件扫描件证明”,已重新上传修改后的清单控制价及图纸资料。

质疑事项11:

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人员证书评分条件设置过高,与项目实际履约需要不相适应,属于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事实依据:本项目属于智能化工程施工类竞争性磋商项目,预算(略),招标文件第四章综合评分标准【技术资信分】中,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实施团队设置多项高级计算机类职业证书加分(系统架构设计师、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信息系统管理工程师、CISP

证书等),多项证书累计计分分值较高。

1.本项目法定资格仅要求: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拟派项目负责人为机电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

+

B

证。上述建造师证书是本项目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法定必备条件,机电工程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完全有能力对该项目确保项目质量保障,顺利实施。

2.但评审打分额外加大计算机高级软考证书、信息安全专业证书作为重要评审加分项。该行为我认为符合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文件负面清单打分分项条款

“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据市场调研,滁州无一家可以完全满足,为某一特定公司量身打造的评分条件,滁州很多上千万智能化项目,也没有这么高的要求,交付都很成功;包括滁州机电工程学校的新校区智能化项目;本项目核心工作内容是智能化系统设备采购、管线布线、安装调试、系统对接施工,属于建筑智能化安装工程,并非专软件开发、大型网络安全研发类项目。上述多项高级计算机、信息安全证书不属于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类岗位必需。

3.该类高级证书市场持有人员少,中小智能化企业很难同时集齐多名持证人员。该人员评分设置变相抬高投标门槛,大量具备电子智能化二级资质企业,完全可以保质保量完成本项目施工履约的中小企业应当因此大量失分,削弱充分竞争,违背本项目

“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但应当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政府采购政策导向。与国家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背道而驰。

4.本项目系设备采购,采购核心为产品性能及参数符合性,招标文件大量设置人员证书作为评审得分条件,该评审因素与项目货物采购属性不相适应,脱离项目客观实施需要,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情形。该采购情形,评审因素应当与项目实际履约直接对应,本项目仅需做好设备安装、调试、现有系统对接,不需要团队人员全部具备高级软考、CISP

等高级等级证书,该类证书与本项目工程施工履约没有必然对应关系。

回复:1.本项目人员证书相关评分均为技术资信项下的择优加分项,而非资格准入条件,不具备相关证书的供应商仍可正常参与磋商,仅对应评分项不得分,不构成投标门槛。

2.本项目为公共实训基地智能化工程,涉及计算机网络、综合安防、公共广播、信息发布、会议系统等多个子系统的集成与既有系统对接,对项目团队的技术能力有较高要求。设置相关专业证书作为择优评分项,是对供应商履约技术能力的合理评价,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直接相关,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3.相关评分针对的是拟派本项目特定岗位人员的技术能力,而非企业从业人员总规模,未违反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文件负面清单中关于禁止将从业人员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规定。

4.本项目是面向全国范围进行招标,已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报价给予

10%

的价格扣除,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竞争,相关评分规则对所有供应商统一适用,不存在差别待遇。

质疑事项12:招标文件中给出的响应文件格式与投标软件版本中的响应文件格式不统一,请明确以何处响应文件版本为准或明确投标软件版各端口上传内容。

回复:以招标文件中的响应文件格式为准。

质疑事项13:在招标清单大会议室显示屏系统中

LED

显示屏:

“10、白平衡亮度(cd/M2):1200

亮度:0-100%

连续可调”;亮度参数要求过高,建议复核调整白平衡亮度参数至室内场景合理范围,白平衡亮度宜控制在

500cd/M2,同时保留

0-100%

连续亮度可调,兼顾画质、眩光控制、能耗及设备长期可靠性。

事实依据

1、与室内使用场景、安装环境不匹配:本大屏为室内环境安装,室内环境照度有限、人员观看距离近、人员长时间驻留观看。白平衡亮度

1200cd/M2属于半户外

/

高采光窗边场景的亮度等级,超出普通室内显示屏合理应用区间。即使参数具备

0-100%

连续可调功能,仅代表设备具备下调能力,但屏体硬件额定白平衡峰值亮度设置过高,室内常规使用工况下长期降亮度运行,会造成灰度损失、色偏、色彩还原劣化,影响显示画质。

2、不符合视频显示系统相关设计规范及室内光环境要求:依据《视频显示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464、室内

LED

显示屏相关国标,室内显示屏需兼顾显示清晰度与眩光控制,抑制直接眩光、避免人员视觉疲劳。室内常规场景

LED

屏合理白平衡亮度宜控制在

(略)-800cd/M2区间,1200cd/M2的白平衡峰值亮度,在室内正常照明条件下极易产生眩光问题,违背室内场所舒适度、统一眩光值

UGR

控制的设计原则,不利于长时间观看使用。

3、能耗与设备寿命风险:该高白平衡亮度硬件配置,电源、灯珠按照更高峰值输出选型,室内实际使用绝大多数时间工作在低亮度区间,整机功耗偏大;同时长期降亮度驱动

LED

灯珠,容易带来模组一致性变差,加速器件老化,不利于后期稳定运行。

回复:本项目信息发布系统

LED

显示屏设定的“白平衡峰值亮度”为设备最高亮度性能指标,而非日常固定运行亮度。设备标配

0-100%

连续亮度调节功能,可根据室内现场光环境、使用场景灵活调节至适宜亮度,不存在长期降亮度运行影响画质、加速器件老化的问题。同时,峰值亮度指标是公共场景显示屏的常规性能冗余,用于保障环境光线较强时的显示清晰度,符合《视频显示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464-2016

中显示屏亮度应适应使用环境的要求,室内常规使用时可调节至

(略)-800cd/M2的舒适区间,不存在眩光、能耗不合理等问题。该参数设置符合项目使用需求及相关规范,无需调整。

质疑事项14: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人员评分项中,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设置同一人员多本证书分别累加计分的评审规则,未设置

“同一人员多本证书不重复计分、取最高分值证书计分”

的约束条款,该评分设置属于不合理条件,涉嫌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回复:首先,本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实施团队”评分项中已明确约定“关于项目实施团队成员若1人同时具有多类证书,只计算其中1类证书”,已对实施团队层面的多证重复计分作出限制。其次,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为两个相互独立的不同岗位,分别承担项目统筹管理、技术总控的不同职责,针对两个岗位分别设置不同维度的证书评分,是对不同岗位履职能力的分别评价,不属于同一人员重复计分的情形。此外,其他项目的更正公告为对应项目的个案调整,不具有普遍适用性,本项目评分规则清晰明确,各岗位评分相互独立,符合公平评审原则。

本项目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调整为:2026年9月3日9时10分。

更正日期:2026年8月28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此更正公告视同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与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最后发布的答疑澄清中的模板制作本项目最新响应文件。请各潜在供应商及时查看下载,给各潜在供应商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因供应商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略)

地址:(略)

联系人:郑老师

联系方式:(略)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略)

地址:(略)

联系人:雷宇

联系方式:(略)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郑老师、雷宇

电话:(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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