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潜在投标人:
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2.2.1条的规定,招标人发出该答疑澄清文件。该答疑澄清文件是对招标文件的部分内容的修改或补充,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招标文件同等的效力。投标人应与招标文件共同阅读,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本答疑澄清文件为准。
答疑内容如下:
问题一:针对前附表
3.5"被授权委托人开标日前近半年内连续三个月由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保缴纳证明"的要求
请澄清:被授权委托人为投标人控股子公司(独立法人)的人员、由该子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提供社保缴纳证明的,是否予以认可?
答:予以认可。本项目投标人包含投标人本身及其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问题二:针对"服务团队"评分项"同时提供开标日前近半年内连续三个月由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保缴纳证明"的要求,鉴于我公司拟投入本项目的服务团队由投标人自身员工与投标人控股子公司(独立法人)人员共同组成
请澄清:①团队中控股子公司人员以其所在子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提交的,是否予以认可?②可否由投标人自身员工与控股子公司人员分别提供各自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并据此对相应评分项正常计分?
答:予以认可并正常计分。本项目投标人包含投标人本身及其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问题三:针对资格要求第
3
条及"类似业绩"评分项"投标人提供……业绩证明文件(需提供合同关键页和发票影印件)"的要求
请澄清:合同签约主体为投标人控股子公司(独立法人)的采购供应链管理或
SRM
系统类似项目业绩,是否可认定为投标人的业绩?
答:予以认可。本项目投标人包含投标人本身及其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问题四:当上述人员的用人单位为投标人控股的子公司(独立法人)时,能否以"投标人出具的人员劳动关系及社保承担说明+子公司书面确认"的方式,认定该等人员属于投标人的项目人员?
答:予以认可。本项目投标人包含投标人本身及其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问题五:投标人提供已完成的兼容互认证书即可,还是要求提供信创服务器、操作系统、中间件、数据库全部四项适配证明材料?如要求投标人提供信创服务器、操作系统、中间件、数据库全部四项适配证明材料,是否允许投标人针对未完成适配证明的部分出具书面承诺,承诺中标后在项目服务期内完成适配验证、输出适配证明材料,满足项目要求。
答:证明材料要求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招标文件已提供两种可选的证明材料方式——第三方适配证书或基础软硬件原厂出具的兼容互认测试报告,并非单
一、严苛的证明路径。从事政企及国企信息化市场的软件厂商,理应对信创环境适配有前期的技术储备和布局。该要求对所有投标人一致适用,不存在针对任何投标人的歧视或排斥。
综上,该项技术要求属于保障本项目履约的实质性技术条件,不属于不合理条件、不存在事实上的准入壁垒。本条款不作修改。
问题六:招标公告未载明异议
(质疑)
受理渠道及行政监督部门信息,存在程序性瑕疵。
答:依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发改委
10
号令)第五条:依法必招项目的【招标公告】法定必填项里,没有强制要求写
“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且招标公告中提供了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联系方式,也可理解为提供了异议
(质疑)
受理渠道。
问题七: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业绩类型设定缺乏合理依据,涉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答:本项目建设内容为采购供应链(SRM)信息化系统,项目业务逻辑、业务模型、流程复杂度较高,与普通信息化平台存在明显差异。为保障项目实施质量,避免因投标人无同类系统实施经验导致项目建设失败,设置本业绩条件。
本资格业绩仅要求项目类型为采购供应链管理或
SRM
系统业绩,未限定服务客户所属行业、地域;经前期市场调研,满足该业绩要求的潜在投标人数量不少于
3
家,不存在人为设置壁垒排斥潜在投标人情形。业绩设置与项目特点、履约需求相适应,不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不合理条件。因此该项资格业绩条件不作修改。
问题八:信创兼容性证明材料要求过高,涉嫌设置事实上的准入壁垒。
答:
1、信创(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作为国家战略,在国有企业信息化建设中具有强制性要求,招标人须确保所建平台满足信创环境部署要求。本项目采用私有云/本地化部署方式,所投软件产品将直接部署在招标人自有服务器和基础环境上,软件与底层信创环境的兼容性是项目能否成功实施、系统能否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条件。因此,信创兼容性要求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2、证明材料要求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招标文件已提供两种可选的证明材料方式——第三方适配证书或基础软硬件原厂出具的兼容互认测试报告,并非单
一、严苛的证明路径。从事政企及国企信息化市场的软件厂商,理应对信创环境适配有前期的技术储备和布局。该要求对所有投标人一致适用,不存在针对任何投标人的歧视或排斥。
综上,该项技术要求属于保障本项目履约的实质性技术条件,不属于不合理条件、不存在事实上的准入壁垒。本条款不作修改。
各潜在投标人如对以上内容有异议,请按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9.5.1
条规定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
招标人:(略)
招标代理机构:(略)
202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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