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略)于2026年8月20日在(略)网站等媒体上提交的(略)订餐配送平台项目(项目编号:(略)
71)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因磋商文件需修改的原因,现将原磋商文件部分内容作如下更正:
(一)磋商文件第二部分“四(二)支付及财务安全”
原:
“★3.订餐配送平台需严格执行“线上线下同质同价”原则,线上各菜品名称及标价必须与线下食堂实际售卖菜品名称及价格保持完全一致,不得通过“先涨价再降价优惠”等虚假营销手段混淆师生认知。订餐系统所收取的餐费须直接进入学校指定收款账户,其它费用(配送费、服务管理费等)按本项目费用规则统一归集至校方指定账户,按月结算拨付至供应商;除双方书面约定外,供应商不得私自收取任何费用。”
更正为:
“★3.订餐配送平台需严格执行“线上线下同质同价”原则,线上各菜品名称及标价必须与线下食堂实际售卖菜品名称及价格保持完全一致,不得通过“先涨价再降价优惠”等虚假营销手段混淆师生认知。订餐系统使用学校指定的商户号,所收取的消费金额直接进入学校指定收款账户,按月结算拨付至供应商;除双方书面约定外,供应商不得私自收取任何费用。”
(二)磋商文件第二部分“四(二)支付及财务安全”
删除条款:“★4.订餐系统必须实现与学校财务账户的实时对接。”
(三)磋商文件第二部分“四(三)平台部署方式及对应责任约束”
原:“1.4.2系统等保测评
系统正式上线前,供应商须完成订餐配送系统软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定级不低于二级),并向学校提交正式的等保测评报告。”
更正为:
“1.4.2
系统等保测评
供应商在平台正式上线前确定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定级不低于二级)并同步建设安全保护措施;平台上线后30日内,供应商向学校提交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供应商承诺在取得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前,平台已按等保二级要求完成安全保护措施建设,并承担此期间因安全缺陷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
(四)磋商文件第二部分“四(三)平台部署方式及对应责任约束”
原:“2.4等保与安全责任
供应商须自行完成订餐配送平台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及测评(定级不低于二级),供应商承担等保定级、备案、整改、测评的全部工作及所有费用,须在平台上线前向学校提交正式的等保测评报告。合同期内,供应商负责平台所有安全漏洞修复、系统加固及年度等保复测工作及费用。”
更正为:“2.4等保与安全责任
供应商须自行完成订餐配送平台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及测评(定级不低于二级),供应商承担等保定级、备案、整改、测评的全部工作及所有费用,供应商在平台正式上线前确定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定级不低于二级)并同步建设安全保护措施;平台上线后30日内,供应商向学校提交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供应商承诺在取得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前,平台已按等保二级要求完成安全保护措施建设,并承担此期间因安全缺陷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合同期内,供应商负责平台所有安全漏洞修复、系统加固及年度等保复测工作及费用。”
(五)磋商文件第四部分“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原:
“6.乙方须定期对订餐配送平台进行安全扫描,无条件按照甲方要求及时修补系统漏洞,通过安全审核,并承诺系统上线运行一年内达到安全保护等级(二级)标准;”
更正为:
“6.乙方须定期对订餐配送平台进行安全扫描,无条件按照甲方要求及时修补系统漏洞,通过安全审核,并承诺系统平台在服务期内始终达到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二级或以上要求。”
(六)磋商文件第二部分“四(三)平台部署方式及对应责任约束”
“四、订餐配送平台技术要求(三)平台部署方式及对应责任约束”中增加条款:“无论何种部署方式,供应商应采用自身所有系统平台/APP作为项目响应载体,不可采用第三方公司系统平台/APP,且供应商应提供合法证明文件证明项目响应载体系统平台/APP为自身所有。(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系统权属承诺书(加盖公章))”
(七)磋商文件第四部分“
一、协议内容”
原:
“2.订餐配送平台涵盖主要环节:订单系统、餐品生产、餐品配送和售后服务。其中餐品生产环节由甲方食堂负责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订单系统、餐品配送环节由乙方负责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售后服务环节由乙方负责与消费者的沟通协调工作,甲方配合处理,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因自身原因产生的纠纷责任。”
更正为:
“2.订餐配送平台涵盖主要环节:订单系统、餐品生产、餐品配送和售后服务。其中餐品生产环节由甲方食堂负责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订单系统、餐品配送环节由乙方负责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订餐售后服务环节由订餐、生产供应商负责与消费者沟通协调工作,甲方配合处理,并各自承担因自身原因产生的纠纷责任。”
(八)磋商文件第二部分“四(三)平台部署方式及对应责任约束
”
原:
“2.3.3.采购人拥有平台所有数据的完全所有权。合同终止或采购人要求时,供应商需按指定格式在30
个工作日内完整返还所有数据;在采购人确认接收后30
个工作日内,使用不可逆技术手段彻底销毁所有相关数据(含备份、缓存、日志等)。”
更正为:
“2.3.3.采购人拥有因业务产生的数据(师生用户信息、订单、交易信息等)的完全所有权。合同终止或采购人要求时,供应商需按指定格式在30
个工作日内完整返还相关数据,并在采购人确认接收后30
个工作日内,使用不可逆技术手段彻底销毁相关数据(含备份、缓存等)”
(九)磋商文件第15页
原:标题“(四)专业配送团队要求”
更正为:标题“(五)运营配合需求”
磋商文件中与此有矛盾的地方,以此更正为准。
其它内容不变。
二、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6年9月7日9时30分(注09时00分开始受理磋商响应文件)
三、联系事项:
(一)采购人:(略)
地址:(略)
(二)采购代理机构:(略)
地址:(略)
联系人:陈小姐
联系电话:(略)
(三)采购项目联系人:谢小姐
联系电话:(略)
特此公告。
(略)
二〇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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