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数据服务项目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其他公告
发布时间: 2026-09-22 20:53:04
正文内容

供应商数据服务项目采购项目供应商数据服务项目包件询比采购公告

1.

采购条件

本询比采购项目采购人为(略),实际使用单位为

一汽财务有限公司、一汽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一汽铸造有限公司(含锻造公司)、一汽(大连)通商有限公司、一汽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中国第一汽车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一汽富华生态有限公司、中汽新能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一汽奔腾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略),其他分子公司后续有新的需求可按照本次采购结果执行,采购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筹,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询比采购。

2.

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2.1采购服务名称:供应商数据服务项目

2.2实施地点:按招标人要求

2.3服务期限:集团总部服务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9年9月30日;各分子公司合同有效期截止至

2029年9月30日(合同起始时间以各单位实际签署为准,期限1-3年不等)。

2.4最高响应限价:有,总价限价为(不含税)人民币(略),单价限价及各家公司的总价限价详见分项报价表。投标总价,各家公司的总报价及单价报价均不能超过对应的最高响应限价。

2.5项目规模:包含数据接口类明细、司库信息查询明细、资本控股接口明细、查询账号明细,具体数量按照技术要求和分项报价表。

2.6付款政策描述:采购人为“(略)”和“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时,特殊付款政策如下:

1、付款政策:预付款(如本项目涉及),统一采用现金支付方式,非预付款根据供应商性质(身份)区分,以采购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①中小企业:采用现金支付。

②非中小企业: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支付,针对工程建设类项目涉及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对农民工工资部分以现金支付。

2、中小企业认证要求

①认证要求:供应商的中小企业身份,以

“一汽云工作台”

的确认结果为准。尚未在

“一汽云工作台”

完成认证确认的供应商,请尽快登录平台完成认证,并密切关注审核确认结果。

②认证标准:供应商所提供的中小企业证明文件,须注明有效期与企业规模,并加盖工业和信息化或发展改革或财政或统计中县级及以上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印章。同时,“一汽云工作台”

认证申请的有效期和企业规模,需与该证明文件保持一致。

3、报价要求:供应商自行判断付款政策并报价,采购人不对供应商自行识别结论与一汽云工作台认证确认结论的差异负责。

4、合同价格:付款政策将随供应商企业性质的变更随时调整。付款政策的调整,不影响供应商的报价、中标价格,以及合同中约定的单价和总价金额。

5、其他说明:请供应商谨慎报价,一旦参与则视为接受以上条款。

详情可咨询采购人。

3.

供应商资格要求

3.1本次采购要求供应商须具有与本采购项目相应的能力,并具备如下所列的条件:

3.1.1资质要求:供应商应是依法从事经营,有能力完成采购项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登记状态应为正常或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状态。

供应商应提供企业征信业务经营备案证或在中国人民银行官网(http://www.pbc.gov.cn/)公示的企业征信机构备案公告,能够合法提供相关资信数据服务。

3.1.2财务要求:按响应文件格式要求填写2024、2025年财务状况表(供应商成立年和之前年份的财务数据免于填写)

3.1.3业绩要求:提交合同日期自2023年1月1日至开标当日的2个为企业提供商业数据查询或企业信息服务业绩的合同复印件,具体要求如下:

1)

供应商应是合同的服务提供方;

2)

合同应有各方的签字或盖章,电子合同、订单等特殊形式合同除外;

3)

合同复印件应至少包括合同各方名称、合同服务内容、合同日期和签字盖章页;

4)合同日期以合同生效时间和合同签订时间中较晚的日期为准。

3.2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3.3本次采购接受分公司(分支机构)参与。分公司(分支机构)参与时使用总公司资质、财务、业绩、人员等资料无效;只接受供应商作为主体的相关资料;需提供总公司出具的承诺函,总公司承诺如分公司(分支机构)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由总公司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

3.4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

2)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5)为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或代建人或监理人;与采购代理机构或代建人或监理人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与采购代理机构或代建人或监理人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6)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7)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8)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9)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0)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省级“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1)处于被采购人及其指定的母子公司列入禁入名单期限内;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

采购文件的获取

4.1本项目采用电子化采购,凡有意参加响应者,请于2026-09-22

23:00至2026-09-28

23:00

(北京时间,下同),登录中国一汽电子招标采购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一汽电子交易平台”https://etp.faw.cn/)下载电子采购文件。

4.2本采购项目平台服务费为3(略)人民币。

4.3

企业数字认证证书及法定代表人个人数字认证证书(以下分别简称“企业CA”和“法定代表人CA”)一次性办理费用5(略),一年内有效。

5.

响应文件的递交

5.1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26-10-09

09:00,温馨提醒,响应文件上传受文件大小和网络速度影响,成功上传可能会需要一定时间,为避免近截止时间可能发生的网络拥堵、故障等情形,建议提前一日上传响应文件,否则由此造成无法上传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已递交的文件处于加密状态,不会泄露响应文件信息。

5.2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一汽电子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确认

本项目采用的采购方式为:公开采购

6.1

发布公告的媒介(适用于公开采购)

本次采购公告同时在以下媒介上发布:

l

一汽电子交易平台(https://etp.faw.cn/)

l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

6.1

确认(适用于邀请采购)

你单位收到本邀请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领购采购文件视为确认参与采购活动;未在本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领购采购文件或明确表示不参加的,不得再参加采购活动。

7.

联系方式

7.1

供应商操作指南

https://etp.faw.cn/xxgl/toXinXiList?xinXiGuanLiType=37

供应商在使用一汽电子交易平台时遇到的各类问题,应当首先通过上述链接进入“帮助中心-用户指南”界面,查看相应操作文件或视频。

7.2电子交易平台客服

电话:400-691-7888,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00至20:00

负责答复您在使用一汽电子交易平台时遇到的各类操作问题,如平台注册、采购文件购买、响应文件递交、响应保证金递交等。

7.3

CA办理

(略)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至11:30,13:00至17:00,负责受理您办理CA及密码重置解锁业务

7.4

财务专员

电话:(略),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至11:30,13:00至17:00

负责答复您关于采购文件费、平台服务费、采购代理服务费、CA办理费的发票开具问题。

7.5

采购人

采购人名称:(略)

地址:(略)

联系人:程金媛

电话:(略)

7.6

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略)

地址:(略)

联系人:任为、王函

手机:(略)、(略)

邮箱:(略)、(略)

7.7

为进一步为广大供应合作伙伴打造良好合作环境,铲除腐败问题,中国一汽各单位特设置举报通道,欢迎您向我们如实反映采购过程中的违规违纪问题,与我们携手打造“阳光、合规、透明”的采购生态。

招标人:(略)

纪委举报电话:(略)7

纪委举报邮箱:(略)

8.

供应商网上注册

凡首次在一汽电子交易平台参加电子投标活动的供应商必须登录平台进行网上免费注册,注册时需提交相关资料,平台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完成注册。完成注册后方可办理企业CA和法定代表人CA(办理并邮寄大约需要3-5日),若供应商未及时注册并办理CA,由此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9.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的发布

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一汽电子交易平台发布的询比采购公告/采购邀请书、采购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成交通知书等采购过程信息,一经发布,视为已送达各供应商,

无论供应商下载与否,均视同供应商已知晓相关内容。

10.

供应商异地开启须知

10.1供应商电脑须安装“一汽招投标编制工具系列驱动”、EDGE浏览器最新版,正版office办公软件和Microsoft.NET

Framework

4.6组件;

10.2开启时,供应商必须使用CA登录一汽电子交易平台并且要保持网络畅通,使用加密响应文件的CA进行开启环节的解密操作;

10.3若在规定的开启时间内,由于供应商的原因没有解密成功,导致开启失败,供应商须自行承担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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