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2026年“一廊双核”公路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项目施工招标文件第1号补遗书
按照《辽宁省2026年“一廊双核”公路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项目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3.1项的规定,招标人发布招标文件第1号补遗书。本补遗书是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应优先于招标文件阅读,当本补遗书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本补遗书内容为准,本补遗书共6页。
投标人无需回函确认,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出完成即视为潜在投标人已收悉。
一、《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说明
1.将《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注解4”,修改为如下内容: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一方)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2.2.2(3)目中“技术能力(10分)”评分标准,在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十、第一信封其他资料”“(一)其他须补充的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相关资料”中提供:与项目施工有关的国家级工法、专利(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国家或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主编或参编过的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证明材料。(未提供上述技术能力证明材料,不影响初步评审结果)
2.将《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注解④”,修改为如下内容: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方)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2.2.2(3)目中“履约信誉(20分)”评分标准注解的要求提供“投标人信用评价结果信息表”及其证明材料。(注解④只适用于第1、2、3、6标段,第4、5标段的投标人不需要提供“投标人信用评价结果信息表”及其证明材料)
3.将《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第1.11.4项要求,修改为如下内容:
中标人严禁将承包的软件开发主体关键性工作(例如:需求调研、需求分析、详细设计
<包括技术架构设计、业务架构设计、界面设计、数据库设计等设计性工作>
)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中标人可依法进行非主体关键性软件技术服务合作,但禁止以技术服务的名义进行软件整体分包或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
第4标段中标人允许将安全测评服务部分进行外包,可依法进行安全测评服务合作。
4.将《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第17.1.3项规定,修改为如下内容:
第1~5标段计量原则:
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按第17.1.5项(总价子目的计量)计量后,汇入当月计量。
(1)施工部分计量原则:
依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第八章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100章据实进行计量。900章计量原则如下:
1)设备、材料到场计量:承包人负责采购的设备、材料到场并经检验合格后,发包人计量设备到场工程量,计量比例为已到场设备费(含安装费)的60%。
2)设备、材料安装计量:承包人设备、材料安装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后,发包人计量设备、材料安装工程量,其中承包人所采购的设备、材料部分,计量比例为已安装设备费(含安装费)的30%,甲供设备部分(如有),计量比例为设备安装费的90%。
3)系统联调计量:承包人完成系统联调并通过交工验收后,发包人计量承包人所采购的设备、材料部分设备费(含安装费)的10%,计量甲供设备部分(如有)设备安装费的10%。
4)按照计量办法承包人完成各项支付报表填报汇总,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核签字盖章后,于每月28日前报发包人财务和计划部门。工程支付报表审核完成后,承包人须向项目出资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按照支付报表完成支付审批工作,由项目出资人支付工程款。
(2)软件部分计量原则为:
软件开发服务的计量、支付原则:按照《(略)信息化项目软件成本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甲方聘请专业第三方软件造价评估公司,按照《GB/T42588-2023系统与软件工程功能规模测量NESMA方法》中的详细功能点分析方法进行软件成本评估。评估过程的功能点估算,须根据系统特点、系统开发阶段等确定调整因子、基准生产率参数,主要参考北京软件造价评估技术创新联盟发布的《中国软件行业基准数据》,并结合甲方实际情况进行设置。评估后形成《软件成本结算评估审查报告》作为支付依据,甲方予以支付。如评估价格高于合同价,以合同价为准。乙方完成功能及界面原型设计,计量30%,完成开发及上线试运行后,计量60%,交工验收合格后,计量10%。
(3)硬件及软件部分支付原则为:
按照计量办法完成支付的各项报表,支付的各项报表由承包人填报汇总,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核签字盖章后,于每月28日前报发包人财务和计划部门。工程支付报表审核完成后,承包人须向项目出资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按照支付报表完成支付审批工作,由项目出资人支付工程款。
(4)其他工程价款:
安全生产费、临时封闭安全设施费(如有)等按实际发生费用据实进行计量支付,承包人须于计量完成后7日内开具相应金额发票。
第6标段计量原则:
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实际发生费用据实按月计量,总价子目按第17.1.5项(总价子目的计量)计量后,汇入当月计量。
安全生产费、临时封闭安全设施费(如有)等按实际发生费用据实进行计量支付,承包人须于计量完成后7日内开具相应金额发票。
5.《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补充“第1.11.1项”规定,补充如下内容:
(1)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规定如下:
1)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在使用本合同项下涉及的全部项目成果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发生此类问题,承包人负责交涉、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2)承包人应保证所供有关本项目成果物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3)承包人保证,承包人依据本合同提供的有关本项目成果物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料,承包人均已得到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如发生涉及到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争议,承包人负责交涉、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4)除软件著作权的署名权归双方所有外,本项目产生的其他全部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发包人所有,除履行本合同需要或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外,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本项目成果。
5)项目成果(软件相关文档及代码归属权)归发包人所有,并需要承包人提供完整的软件相关文档资料、开发源代码(需求规格说明书、概要设计说明书、详细设计说明书、数据库设计说明书、安装维护手册、用户操作手册、软件源代码及安装文件)一套。未经发包人允许,承包人及其研发人员不得自行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项目相关文档、代码及相关授权。
(2)承包人不得自行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3)承包人完成本合同项目的研究开发人员享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有关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承包人有义务协助发包人申请相关知识技术成果。
(4)承包人利用研究开发经费所购置与研究开发工作有关的设备、器材、资料等财产,归发包人,合同特殊约定除外。
(5)双方确定,承包人应在向发包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后,根据发包人的请求,为发包人指定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或提供与使用该研究开发成果相关的技术服务。
(6)双方确定,发包人有权利用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的研究开发成果,进行后继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及其权利归属,由发包人方享有。
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承包人在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研究开发工作后,利用该项目研究开发成果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及其权利归属,归发包人所有。
(7)本项目试运行所需设备、材料、工具等必要的条件等由承包人承担,并保证设备、材料、工具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
(8)承包人应按《公路工程竣(交)工试验办法》和发包人有关工程验收的规定准备技术档案、竣工资料。
(9)承包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尽快办理本项目所需的全部各种保险,因未办理保险或保险不及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概不负责,同时承包人还须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10)承包人需严格按《(略)维修改造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时限、程序申报设计变更,如不按规定时限、程序申报设计变更,视为承包人放弃变更增加的工程款项,并且承包人赔付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11)本合同承包人应对发包人及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12)承包人开发的系统软件源代码须存放在发包人的专网内,未经发包人书面允许,不得将项目源代码信息在互联网传播,不得将项目源代码信息上传至Github、百度网盘等开源平台或共享平台。
(13)承包人部署的所有软件、中间件或开源组件须为正版或从官方渠道获取。
(14)本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及进度,实行区段验收方式。
6.第2、5标段《招标文件》第六章图纸部分内容修改如下:
(1)第2标段设计文件“2026年智慧服务区建设工程”中“6.9区域引导车位显示屏”,删除“模组通讯采用电力载波技术,无扁平传输排线,以降低通讯故障率。”的相关描述。
(2)第5标段设计文件“运营公司核心机房基础设施扩容项目”电施-04补充描述:十五.柴油发电机在外电线路停电时应能全功率启动,保障后端设备的用电需求。
招标文件中涉及上述修改及补充说明之处,均以此调整为准。
招标人:(略)
招标代理机构:(略)
2026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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